来源:晋中晚报时间:2025-03-14
守护消费安全,就是守护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又是一年“3·15”,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号角再次吹响,我们选择将目光投向那些曾引发社会共振的典型事件。过去一年,消费市场在复苏中焕发活力,但暗流之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仍在制造痛点,而每一个痛点都是市场经济肌体上的一道警示疤痕。我们梳理过去一年中引发舆论热议、推动行业变革的标志性案例,既为记录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阵痛与成长,更期待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让每一次曝光都成为倒逼行业净化的契机,让每一份维权勇气都化为推动商业文明向善的基石。
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害人害己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4日,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实山西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至6月间,购进210台假冒某品牌双电源自动转换器,组装成配电箱销售至榆次区某小区,违法经营额143990.96元,违法所得48990.96元。案发后,该公司主动更换正品并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2024年4月15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假冒商品、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珍):山西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某品牌双电源自动转换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该公司明知所购双电源自动转换器为假冒某品牌商品,仍组装销售至居民小区,违法经营额14.3万余元,符合商标侵权的客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企业需以本案为鉴,坚守知识产权合规底线,避免因小失大。(李娟)
2.夸大商品功效 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央视《财经调查》曝光太谷区一家氢氧体验中心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对太谷区某电器经营部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实该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口头宣讲等方式,对其经营的氢水机和氢氧机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吸氢后头不疼了、睡眠好了、烧心好了、湿疹好了”等治疗疾病功效的内容。该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4年10月12日,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哲魁):经营者所宣传的商品氢水机和氢氧机从标签标识上看,并不属于医疗器械范畴,也没有相关治疗功能的说明。其在经营场所的宣传内容,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治疗相关疾病的作用,容易误导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用法律手段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闫淑娟)
3.销售假药系列案 刑责必追
案情简介: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的线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祁县营业部负责人闫某梅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先后查实该县居民闫某梅、吕某玲、张某花、范某萍、贾某等5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通过微信购进、销售安宫牛黄丸等假药系列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销售假药涉嫌犯罪案件5件,办结未经许可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件4件,依法没收假药安宫牛黄丸250丸、牛黄清心丸318丸,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22.08万元。
案例分析(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强):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惩处。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传统中药的信任,打着祖传秘方的幌子,实则通过私自配制中药或者在中药中混入西药,冒充中药对外销售,此类行为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甚至会带来重大的健康隐患。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用药需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王爱媛)
4.使用冰乙酸制醋被罚 绝不容忍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7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遥某清醋零售店经营的山楂味甜醋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乙酸δDCH3值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判定该山楂味甜醋系以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冰乙酸作为主要原料稀释生产的。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苏某晓处购进上述山楂味甜醋120公斤,货值金额6720元;截至案发共售出108.45公斤(含抽样检验),违法所得607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2月13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醋11.5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10.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退货。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的消费者可以向平遥某清醋零售店或苏某晓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同时,作为购买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消费者,也可依本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武玲芳)
5.食品标签标注不合规 停业停产
案情简介:2024年6月,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线索,对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实该公司于2023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采取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标注计量称重、速冻调制品未标注即食非即食等方式,生产经营黑猪肉片等15种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16670元,违法所得2286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4年11月13日,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14.4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巧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张凯鹏)
6.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 自食“气”果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9日,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灵石某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通过调阅该公司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8月5日购进液化石油气25.08吨,截至案发未经许可充装销售8.38吨,违法所得7.12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4年7月15日,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37.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澍萍):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国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上述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也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就是“定时炸弹”,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之类的危险物品。(张凯鹏)
7.物业违法收水费 处罚整改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县住建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该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实该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超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取该小区居民水费,多收价款共计91642元。2024年8月,该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按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取水费,并将超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多收取的水费退还居民。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1月11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韶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价格。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收部分;难以查找消费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满仍未退还的按违法所得论处。本案中物业公司超出指导价收取水费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执法机关对其作出处罚,既体现法律惩戒性,也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张颖)
8.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 不容忽视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1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昔阳县某车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结果该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4年9月29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罚款0.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素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任何形式的非法改装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的消费环境。(史俊杰)
9.幼儿园使用腐败变质食品 严惩不怠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5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左权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园厨房存放并使用的生姜、蒜发霉变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4年5月14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腐败变质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1.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淑琴):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严格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同时,食品原料保管不当难免会发生霉变,“霉变”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容易被破坏,使食品具有较强的毒性,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或者其他疾病。特别是在学校食堂这种高风险区域,如果学生误食,可能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通过行政处罚,责成学校强化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史俊杰)
10.医院使用过期器械 惩防并举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日,榆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检验科操作台存放的医疗器械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该院于2024年4月1日至4月9日期间,使用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开展临床检验服务,违法所得1013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榆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3.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飞):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医疗质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肩负着保障患者健康的重大责任,应严格遵守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设备状态,及时更新过期器械。此次处罚不仅是对违法医院的惩戒,更是对整个医疗行业的警示,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马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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