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6-10-12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江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大社会委《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议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法工委起草了《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草案)》,现将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10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2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该规定自2018年1月23日施行以来,在减少环境污染、防范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营造安全整洁的城市环境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变化以及人民群众对传统习俗的需求,该规定的部分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2018年11月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近期,省政府废止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省安委办已要求各市拟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为维护法制统一,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政策衔接,经审慎研究,作出废止该规定的决定。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废止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