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6-09-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促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开发培育、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融合创新、全域促进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经营活动中广告宣传、价格行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公路管理,加强交通干线与重要文化旅游景区、度假区衔接,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服务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休闲农业和农耕文化建设,打造乡村旅游农特产品品牌,促进乡村文化旅游发展等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和引进特色体育赛事和户外运动项目,推动体育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营商环境、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水利、应急管理、网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宣传推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制定宣传计划,建立宣传网络,推广文化旅游资源,提升文化旅游品牌知名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开展本地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和技能培训,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 【社会参与】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消防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用地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文化旅游业发展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通过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
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工业遗址等开发文化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交通基础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合理布局全域旅游道路交通网络,优化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交通网络和接驳体系。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一规划设置旅游交通标识、景区指引标识,并定期更新维护。
第十二条 【休闲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安全防护和标识导引设施,加强运维管护。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建设旅游厕所、停车场、自驾车营地、充电桩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车站、A级景区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医疗急救点、第三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三章 开发培育
第十四条 【晋商文化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平遥古城、昭馀古城、太谷古城、榆次老城、晋商大院、晋商古村落等历史遗存,开发晋商文化主题旅游线路。
第十五条 【生态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整合云竹湖、龙泉国家森林公园、走马槽、龙岩大峡谷等山水资源,发展山地避暑、滨湖休闲、户外徒步等生态旅游业态,打造太行山水生态旅游品牌。
第十六条 【非遗活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将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琉璃烧制技艺、人工吹制玻璃器皿、祁太秧歌、左权开花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活态展示、互动体验、创意设计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融入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
第十七条 【文物旅游】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依托双林寺、镇国寺、乔家大院、王家大院、祆神楼等文物保护单位,推出文物主题游径和精品线路,支持通过数字展示、文创开发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进行合理活化利用,丰富旅游体验。
第十八条 【乡村旅游】鼓励依托传统村落、农耕文化、田园风光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农事体验、乡村研学等多元业态,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精品线路。
第十九条 【红色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左权县麻田八路军前方总部旧址、和顺县石拐会议旧址、昔阳县大寨展览馆、寿阳县尹灵芝烈士纪念馆等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研学、红色演艺等特色业态,挖掘爱国主义精神内涵,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条 【康养旅游】鼓励依托气候、森林、温泉、河湖和特色中医药等资源优势,开发保健养生、运动康养、旅居休闲、中医药文化体验等康养旅游产品。
第二十一条 【研学旅游】鼓励利用文物优势、晋商文化、红色文化、古建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研学素材,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研学旅游基地,发展研学旅游。
第二十二条 【工业旅游】鼓励利用工业遗存、特色工业企业等资源,开发工业文化体验、工业科普等旅游项目,推动地方特色工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低空旅游】鼓励和支持在符合空域管理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依托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开发低空观光、低空体验等旅游项目,促进低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体育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晋中体育品牌优势,引导和规范手球、柔力球、形(心)意拳等体育运动大众化、产业化发展,引进具有影响力的精品赛事,创新和丰富体育旅游产品。
第二十五条 【数字文旅】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创新应用,推进文化内容数字化创作、智能旅游产品开发、虚拟景区建设、智慧旅游服务升级与沉浸式体验场景打造,培育数字文化旅游新业态。
第二十六条 【夜间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景点、特色街区开发以晋商文化体验、古城观光、文艺展演、特色餐饮等为主要内容的夜间经营项目,发展夜间文化旅游经济。
第二十七条 【文旅演艺】支持创作反映晋商精神、红色文化、民俗风情的文化旅游演艺精品,发展中小型、主题性、互动式演艺。
第二十八条 【文创产品】鼓励依托晋商文化、红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藏文物、地方老字号、特色农产品等资源开发旅游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拓展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渠道。
第二十九条 【特色餐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挖掘和弘扬本地餐饮文化,宣传推广晋中特色美食。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智慧旅游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全市文化旅游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信息查询、预约预订、消费警示、地图导览、投诉咨询等旅游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业投资,分类培育文化旅游龙头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文化旅游产业。
第三十二条 【人才培养与激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激励和评价工作机制,加强文化旅游项目策划、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市场营销、公共服务管理等领域的人才引进。
鼓励和支持本地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深化校企合作,培养实用型文化旅游专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 【区域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文化旅游协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之间文化旅游协同发展,推动资源共享、客源互送、线路互联、品牌共建。
第三十四条 【惠民便民服务】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除依法核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收藏、展示珍贵文物的单位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免费开放停车场、厕所。
第三十五条 【促进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旅游信息咨询、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翻译接待、秩序维护以及应急救援等公益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景区、旅游度假区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人员和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救援、疏散等措施,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旅游度假区、高风险旅游项目、文化场馆等的安全条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综合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加大重点景区、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等区域联合执法巡查频次,依法查处无资质经营旅行社、无证从事导游、欺诈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信用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文化旅游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十条 【服务质量评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旅游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文化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文化旅游服务经营主体等级评定、资源配置和督促整改的依据。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文化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投诉举报处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接受旅游者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处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旅游者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