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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筑牢物业治理法治防线——

为基层治理赋能 为幸福生活加码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6-02-28

物业管理事关社区和谐与居民生活品质,相关法规的修订与实施始终备受关注。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业主关心的物业费定价、公共收益归属,到长期困扰社区治理的“业主大会召开难”“物业纠纷调解慢”等痛点,均给出破解路径,为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强化多元共治 筑牢基层治理根基

《条例》紧扣物业管理实践中的新问题、新需求,进一步细化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为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的法治边界,对于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破解物业管理难题,关键在于构建多方联动、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条例》明确加强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为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辖区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问题,提高物业纠纷解决效率。

在监管体系构建上,《条例》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边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14个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着力推动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同时,对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边界进行了规定,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管理真空。

针对前期物业服务不规范问题,《条例》细化程序要求,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原则和备案程序,规范承接查验流程,其中明确,新建住宅自首套物业交付六个月内,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乡镇)、社区、业主代表对物业服务等级达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聚焦业主权益 明确公共收益与自治规则

近年来,随着居民主人翁意识的不断增强,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的积极性持续攀升,从公共收益分配到物业服务监督,从小区环境优化到邻里矛盾调解,业主们正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决策者”,为基层治理注入了鲜活动力。

《条例》立足这一趋势,以制度完善为抓手,一方面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任期等规定以及备案要求,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提高了业主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新交付等尚不具备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的住宅小区,充实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有关规定,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法律地位。

公共收益归属问题直接关系业主切身利益,也是物业管理中的高频纠纷点。《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产生的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为确保公共收益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条例》明确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妥善保管,按照业主的共同决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代为保管的公共收益结余转入其专用账户。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规范服务流程 强化惩戒约束保障落地

物业服务是千家万户安居乐业的坚实保障。从小区道路的清扫保洁,到深夜楼宇的巡逻值守;从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到邻里纠纷的耐心调解,物业工作看似细碎平常,却串联着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承载着居民对宜居环境的美好期盼。

《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备案要求;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取与管理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程序,新增物业服务人的退出情形和通知义务等内容,减少因程序不明确导致的矛盾和纠纷;规范公共收益使用管理,要求将公共收益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明确公示公开信息,新增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信息内容及公示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物业管理的有序运行,既需明确权责边界的“正向指引”,更离不开划定惩戒标尺的“反向约束”。针对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车位“只售不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公示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采用限购水电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未履行“发现、制止、报告”的职责,专业经营单位拒绝接收物业服务区域内符合规范标准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等违规行为,《条例》加大处罚力度,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及对应实施处罚的具体部门,确保执法主体清晰明确,条例可有效落地实施。

记者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