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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条例

(2025年10月28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5-12-0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承保护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遥牛肉品牌保护,传承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促进平遥牛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遥牛肉的保护、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遥牛肉,是指采用传统加工技艺并结合现代生产工艺加工,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平遥牛肉国家标准的牛肉制品。

第三条 市、平遥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平遥牛肉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优质企业,指导企业推进技术改造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平遥牛肉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传承保护和文旅融合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营商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产地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平遥牛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培训、信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平遥牛肉产业规划和发展有关政策,服务平遥牛肉产业发展。

第二章 传承保护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做好推荐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明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予以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与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的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实现数字化保护。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平遥牛肉生产者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 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平遥牛肉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平遥牛肉证明商标。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平遥牛肉证明商标的平遥牛肉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平遥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在产品、产品包装、装潢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平遥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平遥牛肉”名称;

(二)虽取得平遥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但是产品不符合平遥牛肉国家标准,在产品、产品包装、装潢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平遥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平遥牛肉”名称;

(三)擅自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平遥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平遥牛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其他侵犯平遥牛肉地理标志的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申报“晋中老字号”“三晋老字号”“中华老字号”。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本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改造、品牌提升、市场开拓等。

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优化服务模式,开发特色金融产品,为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元化、差异化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融合传统加工技艺传承、文化旅游与研学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平遥牛肉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形成生产、文化、体验的联动模式,提升平遥牛肉文化影响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和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为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政策宣讲、调解、信息检索等业务服务,增强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结合现代科技和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 鼓励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不断拓展市场,着力打造品牌矩阵,积极参加各类展会、展销活动,拓宽销售渠道,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平遥牛肉文化融入平遥古城城市形象推广和文旅宣传体系,支持建设平遥牛肉博物馆、展示馆等文化场所,传播平遥牛肉文化。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平遥牛肉品牌和文化的宣传推介,提升平遥牛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传承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保护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且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平遥牛肉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平遥县行政区域内未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平遥牛肉国家标准生产的牛肉类酱卤肉制品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