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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晋中市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传承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25年10月28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5-12-02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 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8月27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晋中市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传承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平遥牛肉是我市重要的城市名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市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技艺传承、推动产业发展、擦亮“怡然见晋中”文旅新名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围绕意见落实和条例完善,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多次赴平遥县开展立法调研和座谈,全面了解平遥牛肉技艺传承、产业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围绕立法重点难点,赴山东省德州市、潍坊市、烟台市进行考察学习。二是集中研究修改。在梳理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司法局和平遥县有关部门、平遥牛肉商会及地方立法研究院专家,对原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并充分吸纳了财经工委初审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平遥县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平遥县人大常委会、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300余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通过《晋中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市委常委的意见建议。结合各方所提,10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原草案共7章37条。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和实际情况,重点聚焦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传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草案的框架结构、条款设置以及合法性、适当性、逻辑性、操作性进行全面推敲,前后修改一百六十余处,涉及章节整合、定义规范、适用范围以及产业发展的措施补充等多个方面,实现从侧重技艺保护到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定位转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5章27条,更贴合平遥牛肉产业发展实际需求。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草案名称的修改

为系统保护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保障产品质量、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对平遥牛肉的保护与发展作了全面规范:既涵盖已获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平遥牛肉,也包括平遥县行政区域内产地范围外的牛肉类酱卤肉制品;既包括成品牛肉,也延伸至原料与平遥牛肉相关产品,并实施统一的溯源管理、工艺保护与政策扶持;既强调传统加工技艺的核心地位,也支持在遵循传统基础上的工艺创新。原草案名称《晋中市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传承保护条例》核心聚焦非遗技艺传承,难以涵盖上述内容。结合财经工委提出的“立法应服务产业发展”的需求,条例应进一步明确“技艺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双重立法目的,建议将名称修改为《晋中市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条例》,使条例定位更加精准、内容更加全面。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

(二)关于体例结构的系统整合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在内容上偏重非遗保护与管理,且部分章节存在交叉,逻辑不够清晰,建议进行整合与删减,并增加产业发展比重。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原草案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四章“品牌建设”与第五章“产业支持”内容关联紧密,章节划分不够科学。为优化法规结构,便于理解和执行,将上述三章整合为修改稿第三章“创新发展”,集中涵盖产业支持、产业集群、品牌发展等内容。同时,删除了原草案中与上位法重复或表述冗余的条款(如原草案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使法规结构更加简洁、逻辑更加严密。

(三)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改

一是关于平遥牛肉定义的修改。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平遥县有关部门提出,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规定,平遥牛肉特指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牛肉制品,原草案第二条将“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牛肉制品”一并纳入定义,范围过于宽泛,表述不够严谨,建议予以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对平遥牛肉的定义作了精准界定。

二是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四条、第五条中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的规定不够明确,建议结合晋中实际,进一步厘清主管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对政府及部门职责作了更为明确的划分:市、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平遥牛肉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优质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平遥牛肉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专注技艺传承和文旅融合。同时新增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配合职责,构建起市、县、乡镇三级协同的管理体系。

(四)关于传承保护部分的修改

一是删除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相关条款。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八条“项目保护单位认定”、第九条“项目保护单位职责”及第十条“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且两部上位法正处于修订过程中,为保持立法一致性、避免重复规定,建议删除。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

鉴于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为平遥牛肉集团,省、市、县三级非遗项目体系存在断档情况,为促进非遗项目的系统申报与传承保护,新增第六条“建立名录”条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平遥牛肉传统加工技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做好推荐工作。

二是关于人才培养机制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人才是产业发展的关键,原草案中人才培养内容较为分散,建议进行整合。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将原草案相关内容整合修改为第七条,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传承活动的支持职责,以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推动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职责,构建了更为系统和全方位的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三是关于禁止侵犯地理标志行为条款的修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原草案第二十三条部分内容存在交叉,表述不够清晰,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建议予以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对原条文进行了整体修改,进一步厘清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具体情形,增强了条款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依法保护“平遥牛肉”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创新发展部分的修改

增加财政金融支持的内容。调研时,多家企业提出,产业发展面临资金瓶颈,条例应明确相关支持措施。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新增第十四条关于“财政金融支持”的规定,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并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优化服务模式,开发特色金融产品,为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元化、差异化金融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关于监督管理部分的修改

一是关于联动执法机制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推动平遥牛肉产业发展,需要更加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原草案第三十四条联动执法机制仅原则性提及信息共享,缺乏可操作性。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平遥牛肉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且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以建立更为顺畅、高效的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二是增加社会监督的内容。调研时,有人大代表在座谈中提出,平遥牛肉的保护与发展应构建“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并设立便捷的公众监督渠道。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增设“社会监督”条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平遥牛肉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推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为平遥牛肉品牌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七)关于附则部分的修改

增加参照执行的内容。为统筹推进平遥县行政区域内牛肉产业规范发展,在重点保障“地理标志产品平遥牛肉”保护与发展的基础上,鉴于县域内其他牛肉类酱卤肉制品的发展实际和监管需要,增设“参照执行”相关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平遥县行政区域内未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平遥牛肉国家标准生产的牛肉类酱卤肉制品的保护发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

法工委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