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5-11-06
近期,和顺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针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不当公示个人信息问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彰显了检察办案在基层治理中的担当与温度。
今年5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某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公示村委账簿时,未经村民同意且未采取模糊化处理,即对村民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独生子女证号码等累计2148条个人信息进行公示,存在泄露、丢失甚至用于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等安全风险,侵害了不特定村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承办案件检察官认为,某镇人民政府辖区内一些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同意即对可识别特定村民的各种信息进行公示,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性原则;且公示村委账簿,在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可达到处理目的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即对村民个人信息直接予以公示,不符合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必要性原则,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针对上述村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为保护村民个人信息权益,该院于6月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乡镇人民政府按期整改回复。8月下旬,检察干警就该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经查,相关敏感个人信息已全部遮挡、删减,新增公示内容均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在数字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处理个人信息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针对基层村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完善监管机制,不仅有效解决了村民个人信息被不当公示问题,保护了村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乡村振兴和县域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
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