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4-11-28
2024年,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教育培训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为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教育引导广告活动主体自律合法经营,现选取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一、介休市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介休市某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眼睛干涩、难受 快给眼睛做个‘SPA’”的医疗广告,含有涉及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内容,并且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2024年1月,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2.65万元。
二、榆次区某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榆次区某培训学校在抖音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广告中含有“大家好,我叫赵××……”“教育结果:提分显著,单科语文高考生最高分121分;中考最高分110分,提分幅度大,达到20-40分”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2024年11月,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祁县某数码产品经销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祁县某数码产品经销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含有“综合改善近视、远视、弱视、斜视、散光,有效预防近视,提升裸眼视力”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规定。2024年4月,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四、灵石县某足道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灵石县某足道养生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生殖美疗’可解决妇科反反复复的问题,比如痛经、宫颈纳囊、宫颈息肉、肥大、宫颈糜烂、宫颈下垂、子宫肌瘤、不孕不育、阴道炎、外阴修复、缩阴”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2024年4月,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五、太谷区某食品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太谷区某食品厂产品外包装箱标示上含有“馨溢圆太谷饼(红枣味)百年老工艺 纯手工制作”等内容,但其加工车间采用自动化加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以及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2024年4月,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六、平遥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平遥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抖音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高上岸率,立足山西本土10余年,独家首创长线全年任意学及考上为准班次,上岸率达68%+,其中事业单位长线班通过率70%+,国省考班次通过率多年保持46%+,短线班次38%+,位居山西榜首”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2024年4月,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七、寿阳县某保健食品经销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寿阳县某保健食品经销店在广告板及横幅上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降血脂、抗炎症、抗氧化、减少心血管发病风险”“防大病 管慢病 促健康”等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有关规定。2024年6月,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八、寿阳县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滨阳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寿阳县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滨阳店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安宫牛黄丸广告含有“能够促使脑细胞在极度缺氧的条件下维持正常的生理活动,有效保护大脑,保命、救命,减少后遗症,为抢救赢得时间;中风前期用安宫牛黄丸能减轻脑出血和脑血栓的形成”等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2024年7月,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九、介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介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发布的洗发水广告中含有“去头屑”“控油平衡”等功效的内容,该洗发水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备案功效为:09保洁,11保湿,13芳香,21护发。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2024年8月,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十、寿阳县某便利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寿阳县某便利店负责人在手机快手平台对其服用的“三无”药丸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该产品可以治疗类风湿和提高免疫力”。经过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产品检验,该产品未含有治疗类风湿的化学成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2024年7月,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晋中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