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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公安局静升派出所

查处一起收购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案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4-06-05

为进一步强化辖区内废品回收业的治安管理,规范化治理废品回收业经营行为,近日,灵石县公安局静升派出所结合“平安晋中三号”行动,依法查处了一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案件。

静升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马和村某收购站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收购站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该收购站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得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郑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