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2-02-25 08:42:17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落实“内防扩散、外防输入”防控要求,科学精准有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通告》,全市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势,依法从严及时打击各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1.对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来返晋中人员,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故意隐瞒本人或亲属居住史、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或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当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人员,拒绝隔离、逃避隔离或隔离期间擅自脱管外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确诊感染的,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健康码行程码查验、拒不配合人员进出登记、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在涉疫货物调查中,不如实提供涉疫货物信息和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销售(含网上销售)“一退两抗”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 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7. 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8. 对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碍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9. 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落实治安责任,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积极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绝不姑息。
晋中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3日